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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今(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減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該所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60萬元屬實,併同調減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4千元,合計調減營業費用62萬4千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2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57萬6千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62萬4千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Q:敝公司與住宿業者合作,後來該業者有提供我們住宿券,該業者也評估住宿券價值21,620 (我司無償取得)。我司後來將該住宿卷做為消費者購買我司產品時之抽獎獎品,想請教我司需不需要申報扣繳? 因為 1.實際上也沒有成本或費用產生就取得了該住宿券。 2. 該業者表示經此張住宿券因沒有「面額」且逾期無效、故中獎人無需報稅繳稅,惟Banner上請再留意用字,可使用「兌換券」、「價值等同$21,620」等描述。因此想請教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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