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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提升資訊透明度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制度,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如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以108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送交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該局呼籲,109年已接近尾聲,提醒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若屬應送交但尚未送交108年度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者,務必留意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送交,對於依規定應送交而未依限送交前開報告之營利事業,除依規定處罰外,將列入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一、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二、繼承或非屬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三、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如配偶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則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如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則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間因受贈取得透天厝,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贈與人105年1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2,500萬元。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Q:1.想請問我司向個人承租土地、再將土地租給A公司,A公司負責建造但建造成本攤提至與我司的租金,我司若想將建造好的建築物,部分再租回當辦公室使用,請問是可行的嗎?或是會有甚麼稅務的疑慮? 2.承上,若我司透過其他公司戶去租回,是不是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3.承上,若我司透過個人非公司戶去租回,稅務上會有比較優惠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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