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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一般簡稱COVID-19)在全球肆虐,疫情持續嚴峻,已將近7千萬人確診,百餘萬人病故,我國為有效防疫以維護人民健康,實施國人返國或持居留證入境臺灣者或與確診病例之接觸者皆須配合進行為期14天之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營利事業受雇員工如有接受防疫隔離情形,在此期間所給付之薪資,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之200%。  該局說明,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同條例第4條並規定,事業單位依前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營利事業給付受雇員工於防疫隔離期間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或者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第2、第3項規定,則當年度所得稅不得適用加倍減除該薪資支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給予受雇員工COVID-19防疫隔離假,該期間所給付之薪資,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之200%,並請注意不得適用之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遭受處罰。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前項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疏忽短漏報情形,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記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要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Q:您好 若廠商不願意開立貨款發票,公司就不能申報此筆費用,實際上支出費用是否會被政府認列為收入?要多繳所得稅嗎?要如何解釋給老闆會比較好? 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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