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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總公司將固定資產之車輛過戶至分公司,是否需要開立發票? 若需要開立發票,因總分公司都入同一套帳,後續帳務也在同一天做出售固資及買進固資的分錄嗎?還是可以略過僅做營業稅相關部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過戶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09年8月15日將名下臺北市萬華區房地及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0股贈與其女,並於109年9月1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核定贈與稅款。惟甲君於109年9月15日因個人因素,向該局主張撤銷贈與,經查甲君申請撤銷時,尚未向地政機關及A公司股務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股票過戶情事,不動產及持股仍屬甲君所有,經准予同意其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進行理財規劃及管理,於信託契約成立後,若受託人為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如為法人,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該分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為法人或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到國稅局現場申報人潮擁擠,信託財產受託人可於110年2月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享受優質省時、便捷又安全的報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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