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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稅法「核課期間」之定義是什麼?可以大略的解釋嗎

Q: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請教會計我司是私立安養機構,收費是開立收據,每兩個月繳交印花稅,請教會計師所謂執行業務申報作業,就只需兩個月印花稅申報一次,做收入,次年五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收入減費用等於淨利率)再分配盈餘給各股東報稅如此而已嗎?而不需徼公司行號開立發票每兩個月要做進銷稅的問題,我司費用只需每月做帳,年底彙整申報即可,不知我的我的想法及程序是對的嗎?謝謝您的回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新股認購權利,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同時總額差鉅大,即屬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涉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家族公司,106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億元,發行新股1千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元,並由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106年10月15日,原始股東A君及B君於該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C君及D君認購,經查A君、B君係夫妻,C君、D君係其子女,A君等4人均為甲公司之原股東,A君為董事長、B君為董事,渠等對甲公司董事會具完全且直接之掌控力,核算甲公司增資前每股淨值達120元,與認購價格10元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A君及B君涉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其子女,經輔導後乃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之差額補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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